2015/12/7 上午 10:17:31 |
1.說明 (1)依據經濟部能源局於103.08.11公告之「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」第四條與第六條規定,自105.01.01起申請「車型耗能證明」,應依1999/100/EC指令及其後續修訂指令執行測試。 (2)依據經濟部能源局於103.08.11公告之「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」第七條規定,以美國FTP 75測試方法並申請取得「車型耗能證明」,得繼續銷售至104.12.31止。 (3)自105.01.01起以美國FTP 75測試方法僅限應用於申請「車輛耗能證明」。 2.為提醒工業技術研究院車輛實驗室客戶,如欲以美國FTP 75測試方法申請車型耗能證明及核章作業,請務必於104.12.31前完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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